台湾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地区,有时候既不能直接适用国内的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外国使用国际规定。其中,关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办理流程如下:
1.适用时间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或之后,在后申请应当在2010年11月22日或之后提出。
2.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台湾地区)。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可以办理补正手续。
3.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包括:
(1)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是由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至少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5)应当同时提交标准格式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4.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1)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已在专利局备案的,可以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