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查的条件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集中审查的终止
正在实施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义务。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