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针对实用新型,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等办法加以保护。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有形物,该有形物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没有一定形状的液体,粉末材料等方面的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确定空间形状的气体、液体、粒散体、由于堆放方法而构成某种形状的临时性物体、只具有二维的平面图形(如表格、图形、文字、刻度)等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具体而言:

(1) 形状 指物品外观之空间轮廓或形态者。新型物品须具有确定之形 状,例如:虎牙形状扳手、十字形螺丝起子等。但气体、液 体、粉末状、颗粒状等物质或组成物,因不具确定形状,均 不符合形状的规定,例如由碳粉、燃料及氧化剂混合而成的 粉粒状物。

实用新型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2) 构造 指物品内部或其整体之构成,实质表现上大多为各组成组件 间的安排、配置及相互关系,且此构造之各组成组件并非以 其本身原有的机能独立运作者。例如:具有可折伞骨之雨伞 构造、对号锁之改良构造、具有层状结构之镀膜层物品等。 但由物质之分子结构或组成物之组成,并不属于新型专利所 称物品之构造,例如:药品或食品等。

实用新型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3) 组合 指为达到某一特定目的,将二个以上具有单独使用机能之物 品予以结合装设,于使用时彼此在机能上互相关连而能产生 使用功效者,称之为物品的「组合」。例如:由螺栓与螺帽 组合的结合件、杀菌灯与逆渗透供水装置的组合。

实用新型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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