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条第4款中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尤其注意的是,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而非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观所做出的设计。

所谓产品,即一切制造物而非自然物,其中制造物既包括人的直接制造和通过机器的间接制造。

其中外观设计需满足工业实用性,也即产品可以通过工业化批量复制生产,但不代表必须是工业产出的产品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保护,只要可以被工业化利用。

举例而言,手工品如果可以通过模具在工厂中生产,那么则可以被外观设计保护,如果一件手工品不能被工业化,那么则更像是一件艺术作品,需要通过著作权保护。

存在既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亦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但他们保护的侧重不同,著作权更多保护形式,并不保护设计思想,外观设计可以保护设计思想。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之目标为应用于物品之形状、图案或花纹、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结合,透过视觉要求之创作,亦不包括有关声音、气味或触觉 等非外观之创作。

说明如下:

(1) 形状 指物品所呈现三度空间之轮廓或形态,其包含物品本身之形状,例如车子,包装盒或手工具之形状;或是具有变化外观 之物品形状,例如折迭椅、剪刀、变形机器人玩具等形状。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2) 图案或花纹 指点、线、面或色彩所表现之装饰构成。花纹之形式包括以 平面形式表现于物品表面者,如印染、编织、平面图案或电 脑图像;或以浮雕形式与立体形状一体表现者,如轮胎花纹; 或运用色块的对比构成花纹而呈现花纹与色彩之结合者,如 彩色卡通图案或彩色计算机图像。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3) 色彩 指色光投射在眼睛中所产生的视觉感受。其所呈现之色彩计 画或着色效果,亦即色彩之选取及用色空间、位置及各色分 量、比例等。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4) 结合 指物品之形状、 图案或花纹、色彩或其中二者或三者之结合所构成 的设计。

形状和图案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色彩和形状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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